| 退休制度 |
| (1) 本公司退休管理辦法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並設有『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責退休基金保管、運用事宜。 |
| (2) 公司每月以同仁應發薪資總額百分之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轉存於臺灣銀行專戶,作為退休金支付之資金來源,退休金之給付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 (3) 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員工得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暨依『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規定,或適用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並保留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依該條例規定,每月依固定薪資提撥百分之六至員工個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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