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設董事7至9人,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置責任保險,以降低董事因依法執行職務導致被股東或其他關係人控訴之風險。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依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
董事選任: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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